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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给“小绿”一个安全的家

来源:本站    时间:2014-10-23 10:40

10月15日,本报报道了“小绿”无辜受伤的事儿。几名未成年人,只是为了寻求刺激,便对“小绿”进行火烧、毁容。

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犯罪。我国《刑法》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,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因为是未成年人,他们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。目前,物价部门正在对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。如果数额在2000元以上,他们很有可能被立案追诉。如果这些不法行为是成年人所为,毫无疑问,他们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。

这不是媒体第一次报道“小绿”的遭遇。7月14日,《许昌晨报》曾以《“小绿”上路一周多 遇到了不少尴尬事儿》为题,介绍了几个美中不足的地方:有人用它来教孩子学骑自行车、有人将它变成休息座椅、有人将它的车链条弄断裂、有人破坏它的刷卡感应器、有人占用它的停车位……

“小绿”是公共设施。它的“上岗”,是我市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,旨在让市民方便出行、快速出行、文明出行、低碳出行、安全出行。虽然“上岗”只有3个多月,但因方便、快捷,其已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好“伴侣”。

本是莲城一道亮丽的风景线,如今却屡遇“不友好”,可惜、可悲、可叹!笔者揣摩少部分人的心态,大概有以下几种:一是漠不关心。公共自行车毕竟为公共所用,非个人私有。个别市民自然不会如待私家车般对公共自行车呵护有加。反正骑完了要还,管它零件好坏!二是纯粹找乐。有些人见到公共设施手就痒痒,非要毁之而后快。此类心态,与在古迹上刻某某到此一游无异。三是贪图便宜。纵然公共自行车零件为特制,即便卸走零件拿回家也白搭,但总有些贪图便宜的市民伸手一试。

他们伤害的是“小绿”,受连累的却是许昌这所城市的形象。目前正是争创“全国文明城市”的关键时期,全市上下正以此为契机,齐心协力建设美丽和谐莲城。如何对待公共服务设施,是其中重要的一项。笔者认为,除需相关部门负起责任维护看管外,更要靠每位市民的共同呵护。“小绿”给市民出行带来便利,引领了绿色的生活方式。我们乐在“骑”中的时候,也要爱护它,给它一个安全的家。不论是大人还是小孩,都应该身体力行。只有如此,才符合许昌这所城市应有的气质。只有这样,“小绿”才能为我们提供长久的便捷。否则,最后影响的还是市民的绿色出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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